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法治化
校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时,应当同时赋予学生审查启动权,并规定相应的审查程序,该审查程序必须有审查主体、审查主体的责任、审查期限、听证会、审查公开、审查结果等方面的内容,对审查主体怠于行使审查职权与滥用审查职权的行为,学生可以向监察机关进行举报。总之,高等学校是行政主体,学生是行政相对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权必须受到制约才能实现法治。同时,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涉及到高等学校自治权的问题,我们既要保证高等学校的自治权,又要实现学生管理法治化,不能因为推行自治权而无视法治,也不能因为推行法治而侵犯高校自治权。注 释:①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J].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4)1-3.②王名扬.英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86-87.③申素平.试析英美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J].比较教育研究,2002(5):3.④同上,第10页.⑤同上,第98页.⑥王名扬.美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98.⑦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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