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法治化

国将高等学校法律地位定位为行政主体。二、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我国高等学校是行政主体,学生是行政相对人。虽然,我们不能排除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平权法律关系,比如学生缴纳学杂费,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并提供教学服务与后勤服务,但对高等学校学生的管理则是行政法律关系,因为高等学校是在授权下行政行政权,并且这种行政权的行使相比行政机关的行政权的行使而言,具有更大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表现在其在行使的时候,不像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那样,在不服的情况下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高等学校的上级行政机关也不会过问高等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行为。当然,高等学校在学生管理方面必须拥有自治权,但这种自治权不能成为不受制约的理由。因为学生管理方面的自治权同样是行政权。权责一致,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行政权要受到相应制约,必须在侵权的情况下承担法律责任并且要为学生提供救济途径。权力制约通常有两种手段,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