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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法治化

对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制约。立法权无论是权力机关的立法权还是行政立法权,只能在抽象行政行为方面通过立法权的行使对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进行制约,不能对其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直接制约。(3)司法权制约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具体行政行为是应有之义。因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具体行政行为而造成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侵害的,学校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必然产生第二性义务,学生也就拥有了相对应的权利。有权利必有救济,所以必须为学生提供司法救济。故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具体行政行为通过司法权来制约,保障最后的公正。现实中,许多案件最终的解决也都是通过司法权对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具体行政行为的制约来实现的。比如,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在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方面,高等学校必须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给付与行政奖励等方面的规定,违反规定的,学生均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救济。其次,以立法权制约高等学校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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