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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法治化

管理抽象行政行为。此处的立法权包括权力机关的立法权与行政立法权。以立法权制约高校学生管理抽象行政行为是实现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自治的最佳手段。因为廓清了权力机关与上级行政机关在立法上的保留项目后,剩下的内容都是高等学校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规定的内容。这样高等学校的自治权就有了实体上的边界与程序上的标准,在上述边界与标准的范围内,高等学校的自治权才能充分体现,不会演化为一种不受制约的霸权。(1)对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方面的规范权力机关要作法律上的保留,上级行政机关要作规章上的保留,除此之外,高等学校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自主权。比如,对事关学生学籍、毕业证与学位证的取得与取消,最少要作规章上的保留,且不能与上位法相冲突。(2)对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方面的规范制定行为进行程序法上的规制。高等学校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通过规章的方式制定《高等学校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以规范高等学校抽象行政行为并通过备案审查等方式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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