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法治化
其程序合法性与实体合法性进行审查。高等学校的抽象行政行为必须受到行政程序法的制约。目前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方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未遵循严格的制定程序,不调研、不征求学生代表的意见、不公开、不备案审查,因此难以保障其程序上的公正与实体上的公正,难以保障规范的合法性与科学性。(二)以权利制约权力,学生可以通过行使权利的方式,制约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权首先,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况下,学生可以行使起诉权以达到对高等学校权力的制约。司法救济是消极的,学生不行使起诉权,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制约高等学校的行政权。应当赋予学生通过行政诉讼起诉学校的权利。在这一方面已有学生起诉母校的若干案例,但唯一的问题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既然高等学校是行政主体,学生是行政相对人,那么高等学校管理学生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具有可诉性,这符合行政法理。至于高等学校的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由于我国抽象行政行为不在行政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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