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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实践本土化的必要性


          法制博览2014年第1
          论法律实践本土化的必要性
          
                    共2页
                      【摘要】以马克思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中,法的发展最终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换句话说,法律是上层建筑,其生存和发展受制于经济基础,即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然而,我国自清末沈家本修律以来,中国出现“法律自法律,社会自社会”这样的现状。[1]在近一百年的学习西方、模仿西方的过程中也出现过激烈的争论,从沈派与反沈派到后来的保守主义、自由主义与国情论等等。一代又一代的知识分子都在追寻法律的根基,一国法律得以存在的理论根据与现实根据又在哪里?法律又何以正当与实效?【关键词】法律实践;法律文化;根基;中国模式一、问题的提出早在清末沈家本修律以来,在沈派与反沈派之间就已围绕着是否应立足于中国来思考中国问题之争。在面临“法律自法律,社会自社会”这样的困境,沈派与反沈派就以旧道德与新法律是否相适应发生争论。反沈派反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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