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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实践本土化的必要性

实践工作。三、立足于中国的文化“历史是一座富矿,通过考察中国古代寻求‘和谐社会’的法律实践,挖掘前人的智慧,可以为我们今天‘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大智大慧的启迪。”[7]我国具有几千年的文化历史,在这文化传承中展现我国人文思想的转变,“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原理及其意义的追问,亦即对中国法律文化之道的探索”。[8]中西方对法的理解是不一样的,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文化与风格,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讲究“刑民一体”的刑民不分的法律制度,而西方则对法律进行体系化的划分,两种完全不一样的法律理论与制度在法律实践方面也体现出不同的侧重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形成了全民“厌诉”的“无讼”的法律文化,而西方在诉讼中以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而形成的爱诉、争诉的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文化是不断变化的,在变与不变中发展,其中不变的是根本性价值观,尤其是汉代以后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这种价值观深藏文化经典当中。保持这种不变,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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