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实践本土化的必要性
进入乡村社会,成为当下必须关注的主题,[12]进而得出我国基层司法实践是一种“低层次均衡”的现实。陈金华借助香港科技大学社会科学部对中国28个省综合社会调查2005数据材料,从公民需求视角对中国行政纠纷解决制度选择的研究揭示了在行政纠纷方面,中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并不淡薄,而是存在事实上的双轨需求,只是这种需求被不完善的司法救济途径所遮断和制约。[13]这种以本土资源为背景的研究的方法揭示了我国在当时实际情况下基层是如何处理案件的,分析得出这种“低层次均衡”的解决司法问题是我国司法救济途径的不完善。韦伯从法史学领域对中国司法问题进行分析,中国传统的司法“自由裁量高于一般法”、“法律的形式主义总是被拒斥”,进而推导出中国传统司法缺乏职业化特征。[14]日本学者滋贺秀三对中国传统司法的分析得出“情、理、法”与“常识性的正义衡平感觉”的定义,进而分析得出中国传统的司法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司法者在具体的司法判决过程中存在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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