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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实践本土化的必要性

大多数的案件都是在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立足于中国的法律实践更应立足于中国的基层人民法院。在法律实践中,基层人民法院都是接到的一审案件,而在一审案件的起诉审理前法院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并不了解,而现有的基层人民法院内部管理体制分了不同的庭,出现同中、高级人民法院相通的专门性业务分类,突出其专门性。而在处理并不知晓的一审案件时怎么与业务细分的不同的审庭相协调适应?基层人民法院在内部管理体制应更加突出综合性来应对不同的诉讼请求。所以法律实践本土资源化应当立足于中国的基层人民法院。参考文献:[1]蔡枢衡.中国法理自觉的发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81.[2]蔡枢衡.中国法理自觉的发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28-65.[3]蔡枢衡.中国法理自觉的发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75.[4]贺卫方.对抗制与中国法官[J].法学研究,1995(4).[5]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6]黄宗智.中国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J].开放时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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