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虐待罪结果加重犯的限制适用
就是“轻罪轻罚,重罪重罚,罪罚相当,罚当其罪”。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来看,虐待罪第二款的适用,必须限制在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主观罪过形式是过失的情形。首先,从“罪”的性来看,虐待罪的基本犯意是对被害人“身心造成痛苦和折磨”,若行为人对“致人重伤、死亡”的加重结果持主观故意,则其“罪”的性发生转化,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因而不应再适用虐待罪第二款。其次,从“责”的大小来看。所谓“责”,即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具体是指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在认定犯罪事实的基础上,通过定罪量刑或者单纯的定罪,对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予以彻底的否定,对行为作出实施该行为的主观意志予以强烈的谴责,而行为人必须予以接受和执行的特殊义务。[9]虐待罪的“责”明显小于故意伤害罪的“责”,因此,两罪在量刑上差异较大。虐待案例中,若行为人对“致人重伤、死亡”的加重结果持主观故意,则行为人的“责”应近似于故意伤害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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