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冲突
是税法立法权的归属问题。[10]以前很多学者认为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经济法的一个部属。然而,税法的作用并非仅仅是宏观的调控,还涉及保证国家收入和确保国家和纳税人权利等方面,因此税法也应该是一个与其他部门法并列的独立的法律部门。[11]虽然税法如此重要,我国至今适用的大多数税收相关规章仍然是有国务院甚至是国税总局等制定,在缺少人大制定的法律的基础上制定数量如此庞大的行政规章引发与其他法律的冲突也就不奇怪了。四、结论总之,从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冲突中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隔阂已经根深蒂固、由来已久,法律之间的冲突问题必须以法律的手段和视角来加以解决。因此,只有明确税法的立法权,重视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作用,让更多的税收法律专家参与到税法立法中,让更多的法律人投身于税法的研究和实践之中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法律之间不统一的窘境,才能让我国税法早日回归法律的大家庭。参考文献:[1]周枬.罗马法原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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