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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冲突

税收优先权和担保物权冲突的原因我认为,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冲突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立法层面的原因;二是立法以外的原因。从法律层面来看,首先是税法本身的原因。税法在其他国家有非常详尽的规定。反观我国,税收法律的规定非常简单,很多条文会产生歧义或者缺少相关的规定,比如对违反税收优先权的处罚就没有相关的规定;同时,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税法的基本法,这就使得很多税收制度,尤其是程序上规定的制度成为无源之水。其次,税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缺少整合和沟通,在宪法之中缺少对税收问题的规定,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以法律纳税的义务”一条;同时,还可以发现税法与行政法的冲突、与民商法的冲突、与经济法的冲突、与刑法的冲突,甚至税法自我的冲突。[9]笔者认为,税法与其他部门法律之间的冲突解决有赖于更多税收法律专家参与到我国税法的制定中,从而能更好的以法律的视角规定税法中的制度。从法律以外的层面来看,造成这种冲突的深层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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