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应然性”因素初探
因为,当今社会,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只存在单一的利益主体。必然或者存在不同的阶级、或者存在同一阶级的不同利益集团。如果宪法的制定仅由一个或几个利益主体所决定,那么,他们就只会考虑自己的利益(有时他们为了社会的稳定可能会考虑其他利益主体甚至反对者的少许利益,但绝不会公正地考虑他者的利益)。这样的宪法,被损害或者未被照顾到利益的主体必然不会虔诚地尊重宪法。宪法的权威性也就大打折扣,法治社会就会出现不和谐的旋律。从世界宪政国家制定宪法的情况来看,可以说被人们推崇的宪政体制都存在着不同利益主体共同制定的宪法。具体表现为:作为近代宪法先驱的英国,其《权利法案》是代表市民议会和封建贵族及王权通过斗争,在与国王妥协并分享政权的基础上通过的;作为世界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成文宪法——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则是美国十一州的55名代表,经过激烈的争吵、讨价还价、妥协而制定的;而二战后日本的宪法,亦是经过议会、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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