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应然性”因素初探
的稳定性,不被频繁修改。因为频繁修改的宪法会导致宪法内容的不确定性,人们就无法遵从宪法,宪法的权威性自然受到损害。因此,宪法一旦制定,就不要轻易修改。即使修改也要遵循严格的修改程序。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通过后,一直到现在仍是美国政府职能运作和人民权利保护的依据。只是在这个过程中通过了一些修正案。这也成为美国宪政被人们热衷研究和借鉴的原因之一。而法国自1791年第一部宪法起到1875年共颁布了十余部宪法,这一方面反映了阶级力量对比的不断变化,而另一方面则体现为宪法只是当权者为其合法执政披上一层民主的外衣。而宪法的这种频繁的更替,并不能保证哪一部宪法被全国人民真正地遵守。可见,稳定的宪法是树立宪法权威的基础,而频繁变化的宪法只会降低宪法的权威。我国从1954年第一部宪法开始,到1982年也经历了4部宪法的制定过程。而1982年宪法作为现行宪法还不断被修正。按照宪法不宜频繁修改的应然判断,我国对宪法的态度实际影响了人们对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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