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司法适用探析
迫环境下,防卫人不可能从事后的防卫结果大小来考虑当时的防卫手段和力度,这是不合逻辑的要求,防卫人只能通过当下的表面的侵害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外在特征而在瞬间反应用什么的防卫手段,而如果采取大致相当的手段和方式,所表现出来的后果也应该是法律所能容忍的范围。(二)侵害人人身权益零保障的考量人们为了生存通过社会契约的形式转让自然赋予的属于自己的一切权力和自由,从而形成了一个有着共同意志的集体,而如果集体中的一个犯罪嫌疑人用一种违背最高公意的行为攻击其所维护的契约秩序,那么保全契约还是保全这个犯罪嫌疑人,必须消灭其中的一个。也就是说,在犯罪嫌疑人实施特殊犯罪行为时,这些法益一旦失去便丧失了挽回的可能性,这就导致了此种犯罪嫌疑人排除了受到法律相对程度的庇护,与此同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便对防卫人失去了约束力,此时赋予被侵害者或善良第三人运用与这种侵害行为相当的手段、力度以弥补因法律的滞后性弥补而对受害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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