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司法适用探析
成的损失,这是正义最原始的态度。(三)适当防卫无期待可能性考量在那些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特殊暴力犯罪中,无法期待防卫人用足够的时间去衡量防卫行为的限度和适当性,由于紧急的危险性所迫,防卫人必须在瞬间甚至是本能反应的采取相应措施来保全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被侵犯,因此在此种情景下,立法者不应为防卫人设置更多的思考空间和条条框框,如果是这样,那只能是一种苛求甚至是对正当利益保护的阻却。二、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适用探析(一)“行凶”的含义探析首先可以肯定的是,“行凶”并不是法律上的专业用语,而是日常性、大众化的语言,其次“行凶”也并不是刑法上的法定罪名,刑法没有规定“行凶”罪,这就导致了该行为的内涵和外延的模糊,造成了司法适用中的困难。根据常识,我们在谈到“行凶”这一行为时,通常包含了很多种人身暴力犯罪,如伤害、杀人、绑架等等,但既然刑法明确将“行凶”与后几种行为并列,那么就在法律上将“行凶”的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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