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司法适用探析
义进行了缩小化。具体而言:1.从该词汇的广泛适用的角度考虑,在此处它应该是一个概括式的行为描述,是多种暴力犯罪手段的概括式行为,没有必要也没办法穷尽所有的暴力手段。2.“从行凶人的主观上看,有的是明确以伤人为故意的行凶,有的是以明确的杀人为故意的行凶,有的是伤人、杀人兼有的行凶”①。对于严重的暴力犯罪,其主观恶性也是考量的因素之一,因为只有主观恶性极大的危害行为才值得法律的零容忍度,才可能考虑适用“特殊防卫权”以保障受害人和防卫人的合法权益。3.“行凶”的客观方面应该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杀伤行为。“行凶”的外在表现形式应该是与“杀人”行为界限模糊化,可能无法清晰判断其实施行为的强度是置人于死地还是仅仅施以伤害;“行凶”的客观结果标准可以参考“已致人重伤或死亡”,这一标准虽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对于“特殊防卫权”的特定语境而言,没有比这个客观结果更适宜判断“行凶”的含义。从另一角度而言,在现实生活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