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探讨
某赶来跳下去救人时,甲已溺死。”我们最后认定案例中保育员王某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原因是:王某因其保育员的身份对甲有照看和保障甲在幼儿园由其看护期间的安全的义务;王某在甲出现生命危险的情况下没有实施救助行为,即“不作为”;因为王某的不救助甲没能得到及时的救助而死亡。案例中的中学生李某虽然也没有救人但是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原因是李某不存在构成不作为的义务前提。以上的分析是大家一直以来接受的观点,觉得是正确的。笔者对以上分析持保留态度,并提出如下质疑:(一)王某的行为的定性及如何处罚以往的认定结论是:王某是“不作为”,因为王某身为保育员在案例情形下就有救助甲的义务,是出于其职业要求而产生的义务(笔者对不作为义务来源在此仅限定为“三来源”),王某有能力履行而没有履行救助义务最后导致甲死亡,因而成立不作为“故意杀人罪”。但是笔者认为不然。首先笔者赞同王某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王某的职务赋予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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