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探讨
以救助危难的甲的义务,王某没有救助就是违反了职务要求,应当受到处罚。但是,王某行为存在“可罚性”就必然应当用刑罚去处罚吗?而且,王某的行为是“不作为”,并不必然表示王某的行为构成了“不作为犯罪”。现在关于不作为的研究中最常见的一个问题就是:学者们在讨论“不作为”和“不作为犯”时容易将两者混为一谈或者在做解释时偷换概念,从而直接导致了将所有引起危害后果的“不作为”认定为“不作为犯”。案例中王某“不作为”违反了其职业要求的义务应当受到处罚。王某违反的是职务义务,处罚的依据为什么不是职业规范而是刑罚呢?王某的行为是有社会影响力的,但是达到犯罪所要求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了吗?只要出现人员死亡就必然要找出一个人来“偿命”的报应观念是不是违背了“罪刑法定”的原则呢?(二)王某的主观的认定认定保育员王某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那么杀人的故意从何判断?刑法中的“故意”是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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