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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探讨

”或者“可能会”导致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笔者认为,案例中王某“明知”是甲处于危险中,但对于自己的不救助行为和王某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明知”尚待证实;再者,虽然没有直接跳入粪池救人但是她有实施积极的救助行为那就是“高声呼救”,可以认定王某对甲的死亡主观上既没有“积极追求”也没有“放任”。试问,不存在“故意”的“故意杀人罪”如何成立?(三)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构成条件故意杀人罪是一种“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关于“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成立条件有学者主张:首先,行为人负有作为义务;其次,行为人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即行为人有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能力。判断行为人有无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应结合当时客观环境,以行为人本人的能力为依据;最后,不履行义务即“不作为”与他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如果行为人履行义务,他人死亡的结果就可避免。上述学者的观点仍然是侧重于讨论“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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