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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分布于全体参与者当中,任何一个个体都不必对行为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因此他们采取的行为往往比个体独立时更激进、更冒险。因此,群体性事件发生时要严防事态的扩大。其次,在控制的方式、手段上,要讲究策略、分类处置。合理群体性事件能释放出长期积聚的社会能量,那些心理失衡的公众得以实现心理上的平衡,从而缓解社会紧张,起到一种社会安全阀的作用。最后,重视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将司法作为纠纷的终极解决手段,能避免矛盾久拖不决。法院作为独立于当事各方的中立机构,有助于缓和官民之间的直接冲突。但长期来,司法在解决环境问题中的作用并不大。公众参与是解决环境问题不可替代的力量,只有畅通行政诉讼渠道,才能引导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增进人民群众与政府之间的理解与信任。诉讼渠道不畅,必然导致上访增多,非理性行为加剧。事后处理,这是消除事件不良影响、防止反复、稳定社会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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