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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若干问题探究

一规定来加以处罚。实践中,存在甲在某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将行人乙撞成轻伤后逃逸,由于适逢寒冬腊月,又碰巧乙伤在腿部无法行走,结果第二天乙被发现冻死在路上而适用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的先例。对此,陈兴良教授主张不能要求以先行的交通肇事行为已经能够独立地构成犯罪为前提,主要理由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包含着死亡的结果,但不属于结果加重犯。因为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已经包括了死亡结果,因此,很难说“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结果超越了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构成。鉴于此,上述规定属于与逃逸行为相关的“情节加重犯”或者说属于“带有一定结果加重色彩的复杂情节加重犯”。照此观点看来,只要有交通肇事行为,不论其造成重伤或是轻伤,即不论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只要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即应适应“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加以处罚。但是高铭暄教授对以上问题则是持反对意见的,理由有三:一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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