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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机构和公务员的连带责任


          法制博览2014年第1
          论行政机构和公务员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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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行政机构和公务员的连带责任是行政连带责任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对此我国在行政法的一些法规和法律解释中已经确定,但是仍然存在模糊之处,因此实施起来相对较难。本文从行政机构和公务员的关系谈起,结合连带责任的相关理论,分析公务员在连带责任中的主导地位,探讨行政机构和公务员的连带责任应该如何实现。【关键词】行政机构;公务员;连带责任孟子有云,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制定的再完善,不实施或者不能很好地实施,其实是无法实现其目的的。这其中关键因素是人。法只是规矩,而人才是使规矩能遵守和应用的主体。要建立法治国家,行政法的完善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不仅因为行政主体的特殊性,也因为和权力联系紧密而具有复杂性。行政主体在管理和服务中难免会发生一些问题,需要承担责任,即出现国家责任,此时该如何承担?根据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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