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机构和公务员的连带责任
《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可知我国法律规定行政机构和公务员具有连带责任,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一、行政机构和公务员身份界定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也是行政法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种。行政主体具体包括两部分:组织和工作人员,即为行政机构和公务员。行政机构,即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行政机构作为一个行驶权力的组织,如过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出现了相关法律责任,依照法律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务员,也就是行政机构的工作人员。具体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我国法律中规定公务员在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在此只是明确了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但是对于什么重大过失并没有具体的界定,而且在行政机构和公务员的连带责任中的承担份额也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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