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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机构和公务员的连带责任

具体规定。从身份上看,二者的关系应该是密不可分的。行政机构是公务员工作的组织,公务员通过机构的名义行使其职权,进一步说,其实行政行为表面上是行政机构所做出的,但实际上行政行为是通过公务员来具体实行。行政机构只是一个外壳,工作人员才是其中的主导因素。因此,行政机构和公务员具有连带的身份关系是理所应当的,公务员因为其职位而具有行政职权,根据权责对应的原则,他必须承担自己的责任。既然行政机构和公务员在身份关系上具有连带性,那么责任的承担是否具有连带性,接下来要分析连带责任的构成问题。二、连带责任的构成社会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每一事物都和其他事物存在各种各样的联系。社会具有连带性,责任也有连带性。法律责任的产生不可能是由于单一的因素或单一个体而自发产生的,就行政机构和公务员而言,二者实际上连结为一个整体,没有行政机构,公务员不可能具有公职身份,没有工作人员,机构也无法运行。二者其实为统一的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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