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机构和公务员的连带责任
对于连带责任,我国现行行政法中没有明确的定义,只是从法条中推导出。而在民法中,连带责任得到广泛的研究和应用。民法上的连带责任,是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各个责任人对外不分份额,向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在共同责任人内部,仍然存在着责任份额的划分。参照我国民法的规定,行政法的连带责任也应具有类似的特征。根据责任主体的不同,行政法上的连带责任具体分为三部分:一是行政主体和相对人的连带责任,二是行政主体和第三人的连带责任,三是行政主体之间的连带责任,这又包括行政机构之间和行政机构与公务员之间的连带责任。其中行政机构与公务员的连带关系可以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推出。对于这个规定需要进行步骤分析理解。三、我国现行法律分析关于公务员的责任承担,主要反映在《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行政赔偿追诉制度中。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及《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可知赔偿责任分为两部分。首先是行政机关对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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