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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机构和公务员的连带责任

到损失的行政相对人所做的赔偿。这种赔偿是一种外部赔偿,是对当事人权利的救济。无救济即无权利,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权力,在形成力对公民权利的损害后自然要承担责任。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应当属于国家责任,行政机关的赔偿也应当属于国家赔偿。其次是行政机关在承担责任后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人员的追偿。国家机关代表国家承担了责任并不意味着工作人员能免予追究责任。行政机关中公务员合理承担责任能够增强公务员队伍的法治观念,提高其工作效率,促进其改进工作方法等。简而言之,我国将行政机构和公务员的连带责任表述为行政机构先赔偿之后,公务员再赔偿。但是很多情况下这种赔偿为金钱的赔偿,行政机构肯定有足够能力赔偿给相对人,此时公务员的赔偿基本上是不需要的,而往往行政机构也不会对公务员进行份额追偿,由此,连带责任其实是很难实现的,如何实现需要明确公务员的责任范围。四、行政主体和公务员连带责任的实现我国法律中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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