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机构和公务员的连带责任
规定了行政机构和公务员的连带责任,但是由于缺乏具体的程序规定,因此很难实施,并且只是在公务员故意或有重大过错是才承担责任。其实这个范围有些过窄,因为故意或重大过错这一理由可能成为公务员逃避责任的借口,因为责任的出现必然是存在过错,若只以重大的过错才承担,就会出现一些将过错估计得过小,或者存在权力的偏袒,而让公务员只是受到一些微不足道的处分,这不符合公平合理原则。有人说,严格实行行政机构和公务员的连带责任制度过于苛刻,可能会影响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其实不尽然,因为你既然身在其位必须谋其政,你既然拥有权力就该承担该项权力附加的责任。行政主体和公务员连带责任的实现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行政机构和公务员的连带责任应该明确。不仅仅在法律解释当中,或者在个案当中,而应明确规定在行政法之中。特别是公务员的责任范围,在行政机构承担责任之后,公务员的份额应该是多少必须明确,否则公务员实际上不会被追偿。也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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