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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机构和公务员的连带责任

是连带责任形同虚设。第二,行政机构和公务员的连带责任应该扩大。不仅仅要在公务员的确存在故意和重大过错中实行,也要考虑到公务员本身就是行政机构的行为的指导者和实施者。公务员对行政机构的行政行为起的是直接作用,公务员在一些特殊的行政行为中应承担主要的责任。第三,行政机构和公务员的连带责任应该实行。在法规中规定之后,重要的是实行。应实行双罚制,首先看看追究行政机构的责任,其次追究负责此项行政行为的相关公务员的责任,如果涉及重大社会性事件,应该追究行政机构首长的责任,也就是行政问责制。行政机构的责任可以通过财政减缩等方式,公务员可以通过行政上的处分,和刑法上的惩罚等方式。第四,行政机构和公务员的连带责任应该注重追偿。因为连带责任的主要特征就是多个责任人之间的承担相应的责任份额,在赔偿相对人之后,各责任人之间可以进行追偿,这样才能使连带责任得以落实到每个责任人身上。其实在行政机构和公务员的连带责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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