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机构和公务员的连带责任
,公务员应该起主导作用。在此还可以参照一个商法的概念,揭开法人的面纱制度。法人是一个机构,而其中承担责任的是工作人员。台湾法学家李宜琛指出:“法人就其侵权行为,应负担损害赔偿责任之际,其机关自身是否对于被害人亦应负其责任,不无疑问。余以为机关行为为二面关系,一面为法人之行为,一面为其个人之行为。对于法人之行为,固应由法人负责,对于其个人之行为,仍由机关自身负责。”法学家史尚宽先生也认为:“机关之行为,一方面为法人之行为,他方面为自己之行为,故法人与机关应同时负责。”行政法的行政机构也可以用同样的概念进行分析。特别是市场经济制度下,一个政府其实可以看成一个商业法人,这或许能更有效的管理和运行,对于责任的承担也能更好更快的落实,以促进整个社会的长远发展。行政机构和公务员的连带责任就如同法人和雇员的连带责任,揭开行政机构这层面纱,将责任落实到公务员身上,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权责对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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