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立法论角度分析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
导致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使得产品滞销,董事会可能会罢免相关责任人;通过经理人市场,尤其是在西方国家,如果业绩不突出,那么在下一届选任中可能就会失利。所以通过市场来加强对公司的监督,加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是一个很好的途径。但是目前我国的外部市场是不健全的,我国的经理人市场没有建立起来,产品市场信誉不高,证券市场不发达,这是制约我国公司制度发展的一个大问题。综合上述情况就引出了我国公司法解释上的分歧,我们可以称之为解释论。解释论现在有两种学说,一种认为,我国采用的还是股东会中心主义,并非董事会中心主义,即董事会主义否定说。认为股东大会、股东会是公司法明确规定的权力机关,而且我国没有放弃法定资本制,仍采用法定资本制之下的分期缴纳制度。但是西方国家的董事会中心主义有一个很重要的标志,就是采用授权资本制。在授权资本制下,公司法明确授权董事会在经营需要时增发新股,这不是股东会授权的,而是法律直接授予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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