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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法论角度分析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

确保公司中立性是非常重要的,只有确保公司中立性才能解决内部人控制的问题,这种中立性不仅仅体现在股东之间,而且还要体现在公司债权人的保护上,因为一旦有限责任被滥用,风险就会转移到公司债权人身上。这就是新公司法与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结合,只有在董事会中心主义之下,我们才能明白为什么在此次公司法修订中要强化董事的义务和责任。加强对股东权利的法律保护,增强监事会的权限和功能,构建股东代表诉讼,这也是新公司法的四大亮点。对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必须要破除迷信,革新观念。不能认为只有坚持股东会中心主义才能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事实上股东会中心主义更利于的是对控股股东权益的保护,而要强化对广大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和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就必然要求公司经营中立,实行董事会中心主义。所以要求在我们的司法实践过程中,解释适用公司法应当以董事会中心主义作为出发点,否则公司法的很多制度都无法达到它的预期目的。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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