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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法论角度分析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实际控制人在公司对外经营业务中怠于行使权利来主张公司的权利,股东可否行使代表诉讼?因为我们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中确实出现了纰漏。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害,而一百四十八条中只规定的董事的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第一百五十二条针对的是第一百五十条进行的规定。出现这个纰漏的原因就是当时立法者没有清楚地认识董事责任,也没有理解到股东代表诉讼的价值,所以在一百五十二条立法时仅仅指出了董事、高管等公司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而没有把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纳入到股东代表诉讼中来。股东不能代表公司作为债权人向公司债务人主张权利,因为代表公司的有董事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公司,有义务代表公司追偿债务。但是董事怠于行使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就可以代表公司向董事主张责任。综上可以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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