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立法论角度分析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
司的中立性,这样中小股东的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如果依靠股东会来经营公司,那么中小股东的权益就难以实现。所以公司法规定一定要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尤其是董事会,而且本属于董事会的职权不能通过章程进行剥夺。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董事会的职权,比如决定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就不能拿到股东会上进行表决,即使进行了表决也无效。有人所认为的,股东会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可以对一切事物进行表决,这个观点是错误的。本属于董事会的职权就必须由董事会来表决,违反了忠实义务、勤勉义务,损害了其他股东利益时,就必须承担作为董事的责任。董事责任是公司法的核心问题。针对上述情形,有人提出了很有思考价值的问题: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股东代表诉讼是否仅适用于公司法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若公司的董事、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