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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法论角度分析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

我国公司法的核心统揽整个公司法体系并结合我国在审判实践中的导向,我们更倾向于认为应当将其解释为董事会中心主义。因为这是满足公司经营中立性的必然要求。股东会中心主义是难以做到经营中立的,因为其本质就是控股股东中心主义。而董事会中心主义下,董事会有相应的权利,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整个公司法都在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责、权、利的平衡。董事会作为公司的经营者,要维护股东的利益。但是股东的利益,尤其是控股股东的利益,有时候与公司的利益并不是完全一致的。比如股东最主要的义务是出资义务,而控股股东除出资义务外,还肩负着信用义务,股东出资完成后基本就没有其他义务了,但是一旦当选为董事,就必须承担更多的义务,如忠实义务、勤勉义务,以保障公司运营不偏离股东的利益,同时也要满足公司经营的中立性。股东作为董事经营公司,一方面董事会属于人数主义,一人一票,而非资本多数决,另一方面靠董事的责任与义务,来维护董事会经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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