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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危害性视角下新民诉法对其规制的意义

法权益。据此,民事诉讼法构建了较以往更为全面的规制恶意诉讼的程序法体系,对于遏制恶意诉讼的发生开始产生实质的威慑力,并使遏制此类诉讼有法可依。其与时俱进的立法态度,使民事诉讼法不断完善,贴近生活现实状况,及时跟进并应对社会新问题,调整维护社会秩序,在立法上或是司法实践中,都是一个有意义的进步。注 释:①汤维建.恶意诉讼及其防止[A].载陈光中,李浩主编.诉讼法理论与实践[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②肖启斌,张国经.让滥用诉权者付出代价[J].法律与生活,2002.③肖建华.论恶意诉讼及其法律规制[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2(4):14.④第56条第3款.参考文献:[1]汤维建.恶意诉讼及其防止[A].陈光中,李浩.诉讼法律论与实践(2002年,民事行政诉讼法学卷)(下)[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2]肖启斌,张国经.让滥用诉权者付出代价[J].法律与生活,2002(10).[3]肖建华.论恶意诉讼及其法律规制[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2(4):14.[4]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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