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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危害性视角下新民诉法对其规制的意义

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④以往,因恶意诉讼而受到损害的案外第三人的权利救济途径,主要通过申请再审加以解决。但申请再审条件严格,启动非常困难,这就给案外人的权利救济造成程序上的阻碍。总的来说,新民诉法从基本原则上倡导诚信诉讼,以诚信原则作为规制恶意诉讼的理论基础;同时鉴于恶意诉讼行为违背诉讼目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作出驳回诉讼请求并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已经造成了损害后果的,案外第三人可依法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维护自己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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