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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取回权问题研究

同、张某向恒信租赁支付租金及罚息[1]。实践中,在承租人违约的情形下,是否出租人均有租赁物取回权?权利的基础何在?租赁设备取回权与剩余租金支付请求权是否可以同时主张,承租人发生拖欠租金等违约情形时,出租人如果选择解除合同并向承租人收回租赁设备,对于解除合同之前的到期租金,因承租人占有并使用了机器设备理应支付。而对于未到期租金,出租人是否可以要求?二、融资租赁取回权理论(一)取回权权利基础取回权权原的基本形态是对取回权标的物享有的所有权。基于融资租赁的融物功能,出租人的租赁物能够而且也需要脱离出租人而由其他人加以控制,即产生财产所有权与占有权、使用权的分离。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初始原因可能是合法的,但是由于时间的推移或法律事实的发生,使这一合法依据归于消灭而变成非法占有,只要承租人不再拥有合法占有的依据,出租人随时可以请求承租人返还该租赁物[2]。(二)融资租赁所有权性质信用所有权说,融资租赁创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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