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融资租赁取回权问题研究

以信用为基础,以资金融通为目的的所有权形式,又称信用所有权[3]。但这种将融资租赁取回权定位于一种新的物权的观点与我国物权法定的原则相冲突。弱化的所有权说,出租人在整个交易中自始至终不占有设备,只要承租人不违约,出租人的所有权大体上处于一种消极状态,出租人无积极的权利可以行使,这使所有权进一步弱化[4]。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分离形式与结果有二:一是权能的分离形成相对独立的他物权。遵从法定,任何人不得任意变更创设。二是权能分离不形成他物权。分离的形式和内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随着社会经济生活在内容上的逐步复杂化,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权权能的商品化,权能分离的频度越来越高,且在形式上越来越朝着多样化方向发展[5]。应该说融资租赁取回权是对所有权的强化,融资租赁使得出租人租赁物的所有权权能得到最大效用的发挥。融资租赁的取回权权原为出租人的所有权,实质并没有形成他物权,只是所有权权能的分离,实际中几乎所有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