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取回权问题研究
资,租赁公司既有物权又有债权,物权是实现债权的保障。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要求租赁公司在诉讼时只选择一项权利,无法实现时再提起诉讼要求另外一项权利,这种人为割裂一项完整的交易、增加诉讼成本、浪费司法资源的不经济之举,不但不能解决问题还有可能造成新的问题,虽然目前以司法解释来应对实践中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需要,但是融资租赁相关问题应作出正面的解答。参考文献:[1]案例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EB/OL].http://www.pkulaw.cn,2013-9-9.[2]高圣平,乐沸涛.融资租赁登记与取回权[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7,4:215.[3]刘敬东.国际融资租贺交易中的法律问题[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2:53.[4]程卫东.国际融资租赁法律问理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6:147.[5]张俊浩主编.(修订第三版)[M].3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0:429.[6]刘敬东.国际融资租赁交易中的法律问题[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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