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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未遂犯的处罚根据

止未遂,后者则主要指障碍未遂。本文将从后者狭义的角度展开具体论述。一、关于未遂犯处罚依据的各种学说犯罪未遂理论是由意大利著名刑法改革家贝卡利亚提出,并在其1764年《论犯罪与刑罚》有详尽阐述。他指出法律并不处罚人们的纯主观的犯罪意识,但这并不代表当人们已经以具体行动来实施自己的犯罪动机且尚未发生犯罪后果时刑法不会给予一定的处罚,对这种犯罪未遂的行为仍要作出必要的惩罚性约束。但对于犯罪未遂的具体处罚标准,目前刑法理论界主要存在客观未遂论、主观未遂论和折中未遂论三种认识。客观未遂论,主张以发生对法益的客观危险性作为对未遂犯处罚的基本依据。其重在强调对法益的保护,并不关注主体的犯罪意思,也就是说即使主体有犯罪意识,其犯罪未遂行为并没有给具体法益带来客观危险性,则对其不应给予刑事处罚。我国刑法学家张明楷教授也持此观点。主观未遂论,与客观未遂截然相反,其主张以主体的主观犯罪意识和犯罪心理作为对未遂犯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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