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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未遂犯的处罚根据

的相应依据。其重在强调人的主观恶性和犯罪动机,并不考虑具体行为后果及对相关法益的客观危险性。也就是说即使没有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但行为主体的具体行为已展现出其犯罪意思即存在相关犯意,则应对其给予相应刑事处罚。我国学者梅传强、张有胜也持此观点。折中未遂论,此种观点结合了上述两种观点,对未遂犯的处罚主张既要考虑对法益的保护又要考虑行为主体的主观状态,但以前者为重后者次之。我国学者张永江持此种观点。由此可见,无论是哪种观点学说,均认为犯罪未遂行为具有刑罚处罚性,只是不同的学说在处罚依据和具体的处罚标准上有所不同。客观说重在强调以对客体造成的现实危险性为依据,主观说重在主张以行为主体的犯罪故意为根据,折中说则兼顾二者,以主观罪过与客观危害的统一为依据来评价未遂犯。二、未遂犯处罚依据涉及的刑法问题如何界定未遂犯的刑法处罚根据,实际上牵涉到很多刑法的根本问题,而只有在弄清楚这些问题的基础上,才能从多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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