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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未遂犯的处罚根据

所保护法益没有产生客观危险性的具体行为不应作为犯罪处罚,这有助更好的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也是客观未遂理论的本质体现。总之,我国现行刑法在未遂犯处罚根据方面采取了客观的未遂理论,其主要表现在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中。如:刑法总则中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刑法分则中则直接明确规定或者制定相关数量标准对一些未遂行为或者数额较低的犯罪不予评价。从我国和其他采取此理论国家的现实的法律效果来看,客观的未遂理论具有较强的理论活力和现实指导性。参考文献:[1]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2]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3]张明楷.未遂犯论[M].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国 成文堂 联合出版,1998.[4]梅传强,张有胜.论未遂犯的处罚依据[]].政法学刊,2002,10(5)19卷.[5]张永江.论未遂犯的处罚根据[]].河北法学,2006,10(10)24卷.[6]顾勇.未遂犯的处罚根据探究[]].黑龙江省政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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