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的立法问题
用法律武器去调整社会关系,立法方显意义。二、真实描述且可实践的法才能显现立法的权威性试举《婚姻法》总则中提及的几个关键词阐释:1)“男女平等”,在现实社会中,各地婚姻民间习俗纷繁各式,就只“礼金”一项足以体现男女的不平等。2)“实行计划生育”,无论农村还是城市,不执行的情况比比皆是,有的通过罚款以示惩处,有的只需等待下一次人口普查就可以上户口。3)“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随意浏览官员落马新闻中,多少与此项违背,但起诉的多是受贿、渎职之类的罪责。4)“禁止家庭成员间的遗弃”,媒体报道遗弃婴儿的新闻屡见不鲜,多是呼吁父母来领回孩童。如此等等条文,有的与社会真实现状冲突,有法不依;有的不具备可操作性,有法难依;有的属于道德范畴,仅供引导。这些已经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法的权威性,一方面,立法不应太笼统,不可实践的可以列为指引性的法条,不断通过实践去找到落脚点;另一方面,法有其强制性,应该严格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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