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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的立法问题

与社会事件互相映证。只有中肯表述且切实履行的法,才能彰显权威,才会震慑人心,才可实现法治。三、财产所有及分配不能体现法律公平,不能实现真正的婚姻自由笔者认为,《婚姻法》中关于共有财产的规定,既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也阻碍婚姻自由的实现。以第十七条为例,工资、奖金、知识产权等收益是个人付出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后的报酬,是个人应得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肯定。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为什么可以无偿共享?在社会生活中,男女地位平等,于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双方都能通过各自合法的经济来源维持生存需求,为什么在婚后要将财产合并共享?这样一定程度上会使得物质追求占主导地位的群体以追求富裕的目的寻找一段婚姻。如果没有财产共有制度,仍然愿意与高龄人士结成夫妻、愿意嫁入豪门的美少女,就堪称是让所有人信服的真爱了。另外,《婚姻法》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只规定了通常状态下的法定财产制,过于理想化。在现实生活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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