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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的立法问题

窥一豹之见,但从宏观上来看,我觉得这部法的立法存在较大问题,亟需调整。首先,立法的班子应该避免纯理论派领导和学者,从基层筛选有丰富实务经验的法律人士加入,立法的话语权应该杜绝排资论辈,无论是学科带头人还是一线实践者都可以对争议性论题发表意见,真理越辩越明。其次,应该充分发挥媒体作为传播者的功能,通过官方网站、论坛等渠道,一边普及和宣传,一边在广大知识分子中集思广益,认知是认同的基础。最后,我觉得我国的法律普遍存在一些太宽泛的界定,容易因为解读不同,判罚迥异。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建立一个案例库,对下级或本级的所有案例进行梳理,挑选经典、代表性的案例作为可参照和援引的判例,以补充对立法条文的具体阐释。参考文献:[1]崔彦平.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EB/OL].http://www.studa.net/minfa/070302/09241626.html,2013-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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