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的立法问题
的弊端,成了引发婚姻关系混乱怪象的诱因,有悖维护社会关系稳定的初衷。六、关于离婚损害赔偿举证责任的问题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在实践中是一个较为困难和复杂的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在离婚损害赔偿的种种法定违法行为中,受害方无一不处于弱势地位,且以妇女为大多数,仅以其单独之力取证、举证,难以实现。再加上中国传统观念里有“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想法,所以受害方在家庭暴力、虐待等情况下往往很难取得关键的人证。特别是以重婚、与他人同居等事由请求损害赔偿的问题上,举证更加困难。因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在大多数情况下采用秘密的方式进行,受害一方难以知晓,更难以取得证据。即使采取跟踪、拍照、捉奸等方法掌握了一定的证据和线索,也因其证据的取得方式不具备合法性难以被法官认定和采纳。在此情况下,受害一方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1]因为本科专业非法学类,所以本人纯属法学的门外汉。上述几点只是对《婚姻法》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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