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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的立法问题

而事实是,即使法律做了规定,不愿意履行和承担的人寻求各种方式拖延、逃脱义务,少之又少的人通过《婚姻法》去追索自己的权利,即使在法院胜诉了,也缺乏现实意义的强制执行。在古代,人们一方面惧怕法律的严苛不得不执行,一方面民风淳朴自然而然地遵从。而当今,没有连坐制度、酷刑的震慑,法的落实,很大程度上依靠个人品行,个人素养。所以立法如果没有得到公民的认同,就会形同虚设。五、财产共有制引起婚姻关系混乱根据中国现今的国情,人口众多,婚姻关系数量必定惊人,如果《婚姻法》的立法不能与现实相适应,既无助于调整婚姻关系,还会影响社会稳定。如政府为了对楼市进行调控制定了一系列政策,结果引发了“中国式离婚”。假离婚的现象层出不穷,陌生人之间可以成立临时婚姻关系、公媳之间可以成立在道德上乱伦的婚姻关系,为了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想出各种复杂的组合关系钻法律空子,有的甚至弄假成真,有的因经济纠纷引发刑事案件。《婚姻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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