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合同纠纷的特点和对策分析
分则就保理合同的基础法律关系而言,我们认为在当今形势下不宜将此认定为债权转让关系,而应将此视作为类似于金融借款合同的新型无名合同。债权转让时候虽有一定的合理性,也取得了国际上的认可,但在没有相关立法的情况下,在实际操作时可能无法为投资者所理解,易引发金融机构和投资者之间的歧义,因此并不适合中国当下的法制环境,也会阻碍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此外,尽管我院至今未出现有关保理纠纷的判例,但是基于我们对保理合同之基础法律关系的理解,建议审理相关保理案件时,适用《合同法》总则部分和最相近的分则。同时,笔者亦希望能够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对保理合同的案由、案件当事人诉讼地位的排列、基础法律关系的实质以及法律的适用等问题予以明确,以便够统一适用,为国内保理业务的发展营造更好的法制发展环境,为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指明方向,推动我国法律、金融事业更上一层楼。注 释:①朱勇.国际保理及其法律性质[J].法学杂志,19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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