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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合同纠纷的特点和对策分析

同中,买方即债务人的诉讼地位的安排,我庭认为可以实行区别对待的方式,对于不同类型的保理合同以不同的诉讼地位对债务人进行追加。即对于公开型,债务人作为被告追加;对于隐蔽型保理,债务人作为第三人追加。具体而言,在公开型保理中(明保),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基于买卖合同产生,一旦某项买卖合同与保理业务相结合,则双方之间的部分权利和义务关系就转化为他们各自与保理商之间的关系。因此,当债务没有办法履行的时候,保理商可以直接向买方进行追偿,将其列为被告或申请法院将其追加为被告。但在隐蔽型保理中,正常情况下债务人仍然直接付款给供应商,在保理商预付融资款的情况下,供应商将有关款项再转付给保理商,有关融资与费用的清算在卖方和保理商之间进行。此时为了方便查清是否有买卖合同关系的基础事实履行情况以及债务是否已经履行的事实等,法院应将债务人作为第三人予以追加,参加诉讼。③(三)建议适用《合同法》总则部分和最相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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